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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协商解除派遣工补偿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协商解除派遣工补偿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产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但未明确经济补偿金额。张某某主张应支付N+1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公司仅同意支付基础工资差额,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应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公司认为已通过协议解除无需额外补偿且未休年假已作补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书面证明及补偿计算依据,公司提交的协议仅有解除条款未约定补偿。员工出示近三年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公司承认业务调整属实但否认补偿计算违法,双方对未休年假工资是否应支付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未休年假工资部分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派遣工需注意协商解除时要求明确补偿标准,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单方面协议漏洞。经济补偿计算应基于实际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资,未休年假需结合企业规章制度及员工实际休假情况综合认定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