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补偿未谈妥员工获额外赔偿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未谈妥员工获额外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额外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仅同意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约3.5万元。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额外补偿,并拒绝签署解除协议。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赔偿,公司认为已支付法定补偿即履行义务,且未签合同导致无法计算额外补偿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解除通知邮件,证明工作年限与工资水平。公司提供了内部协商会议纪要,但未出示行业惯例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未签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程序存在瑕疵,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及额外补偿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协商解除法定程序,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留存工资凭证等关键证据,协商解除时要求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标准。额外补偿请求需以双方约定或违法情形为依据,切勿盲目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