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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补偿金纠纷证人证言成关键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金纠纷证人证言成关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协商解除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认为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拒绝接受。双方口头协商后,公司单方面出具解除通知,张某某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应按3个月月均工资计算,公司称已按协商金额支付且无书面协议需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协商解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补偿金额是否合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商记录,但仅提供解除通知。张某某提交了3名同事证人证言及工资流水,证明协商过程存在隐瞒。公司辩称证人证言缺乏法律效力,且补偿金额已达成一致。庭审中双方就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书面解除协议,证人证言可佐证协商事实,但补偿金额需按法律规定重新核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但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协商解除仍需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补偿方案合法透明,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金额。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证人证言需与书面材料相互印证以提高证明力。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