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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公司主张按N+1标准支付补偿,但张某某认为补偿金额仅为约3.5万元,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协议签订后,张某某离职但对补偿金额不满,遂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要求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公司辩称已履行协商解除程序且补偿合理,不同意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及工资流水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公司提交了内部审批文件及解除通知,但未能证明补偿方案的合法性。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中补偿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说明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依法支付法定经济补偿,裁决公司补足差额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办法》第1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协商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补偿标准,员工应核查补偿方案合法性。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协商解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败诉风险。建议企业规范解除程序,员工保留证据以维护权益。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