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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协议员工撤销权纠纷案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员工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经济补偿及撤销权主张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长期拖欠工资。2024年9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在未充分了解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签署协议。离职后,张某某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协议,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时未获合理解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未明确补偿金额,要求撤销解除协议并追索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支付约3.5万元补偿,拒绝撤销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公司未说明补偿计算方式。公司质疑证人与张某某存在利益关联,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结合协议条款模糊性及证人证言,认定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撤销协商解除协议,支持张某某重新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但认定部分补偿条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可撤销情形;第46条经济补偿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条款清晰且无欺诈情形,证人证言可作为重大误解的关键证据。员工应核对补偿标准,企业需规范解除程序。本案因补偿金额证据不足,仅部分支持诉求,提示劳动争议中证据完整性的重要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