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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未足额补偿员工获赔精神费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未足额补偿员工获赔精神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由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任职三年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3.5万元经济补偿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承认协商过程但否认违法性,称已按行业惯例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程序违法且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精神费;公司认为属合法协商解聘,仅需支付基础补偿,精神赔偿无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离职谈话录音及三位同事证言佐证协商过程存在胁迫;公司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并申请笔迹鉴定。经核查,录音中明确提及'不签协议就辞退'等表述,鉴定结果显示证人签名真实。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及《民法典》第1183条进行综合认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及3.5万元额外赔偿,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民法典》第1183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且补偿合理,员工应注意留存协商过程证据。精神损害赔偿在劳动争议中适用门槛较高,需证明存在严重侵权行为。国企更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双重赔偿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