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4年5月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虽达成口头共识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仅支付了当月工资。张某某在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应支付N+1赔偿金及未休年假补偿,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且未休年假应折现;公司认为未签订书面协议视为双方无解除合意,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记录,其提交了内部会议纪要但无张某某签字。员工出示了工资单、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协商过程。公司辩称已支付全部应得款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依据证据认定协商解除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2.8万元及未休年假折算工资0.6万元,合计约3.4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规定;第25条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应注重书面协议留存,未签协议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合意;经济补偿计算需结合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年假补偿属于法定权益,时效期间自解除劳动关系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