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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年终奖补未发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年终奖补未发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补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公司每年均发放年终奖。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公司以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发放当年约3.5万元年终奖。张某某认为其在职期间已履行工作职责,应享有年终奖补权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在职期间应获得年终奖补,公司则称需根据绩效结果发放。双方对绩效考核标准及是否达标存在分歧,张某某未能提供完整考核记录,但能证明公司存在惯例性发放制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历史工资单及公司内部通知作为证据,公司方提供绩效考核制度文件。针对关键证据缺失问题,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考核执行细节,最终根据公司未明确说明考核标准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度年终奖补约2.8万元,认为企业未充分证明绩效考核结果且存在惯例性发放记录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年终奖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应依法发放。同时参照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年终奖发放的指导意见

分析启示: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