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胁迫员工离职补偿纠纷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胁迫员工离职补偿纠纷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因公司业绩下滑,管理层以调岗为由施压。2024年11月,主管多次通过微信暗示若不同意调岗将面临辞退,并威胁其影响年终奖发放。张某某在压力下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约定离职补偿约3.5万元。后张某某以协议签订存在胁迫情形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已履行补偿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文件及工作邮件作为证据,证明主管存在威胁性言辞。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结合视听资料与员工证词认定存在胁迫因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认定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因胁迫无效,其余补偿部分予以确认。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第47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胁迫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威胁手段迫使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员工需及时保存录音、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若协议存在瑕疵,可主张重新核算补偿金额,但应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