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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2024年10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同意但要求明确补偿标准。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未支付约定金额,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低于法定标准要求补足差额,企业称已达成协议无需额外支付。核心争议在于协商解除时补偿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需补足法定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协商记录、工资单及社保缴纳证明,企业仅提供一份未签字的补偿协议。经质证,企业协议因未明确计算方式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委要求企业按法定标准重新核算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规定,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时应明确补偿计算方式,员工需留存协商记录证据。本案中企业未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被判定违法,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定标准,员工应主动了解法律条款维护权益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