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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离职索要年终奖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离职索要年终奖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岗位。公司虽有年终奖发放惯例,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奖金发放条件。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年终奖补偿。公司以未签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应依惯例发放;公司称奖金发放系企业自主权,未签订协议即无发放义务,且张某某离职前未完成工作交接影响奖金核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公司内部邮件截图,证明年终奖发放惯例。公司提交员工手册称奖金需另行约定,但无法提供具体发放规则。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近三年均按岗位级别发放年终奖,且张某某工作期间无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奖补偿金约2.8万元,认定奖金发放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但基于劳动法原则及过往惯例,用人单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劳动报酬。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奖金制度书面化,员工需留存工资结构及惯例证据。年终奖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即使未签订协议,仍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判定支付义务。离职时应注意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