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协商解除员工遭胁迫索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协商解除员工遭胁迫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核心涉及欺诈胁迫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2024年5月公司以业绩调整为由要求协商解除合同。管理层通过威胁调岗、降薪等手段施压,张某某被迫签署解除协议。后张某某发现公司并未实际存在业绩调整情况,且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额仅约3.5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存在欺诈胁迫,要求撤销协议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公司辩称解除程序合法,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解除协议复印件。公司仅提供会议记录但未说明胁迫细节。庭审中,公司承认曾提及调岗可能,但强调属正常人事调整。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胁迫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存在未如实告知真实解除原因的情况,协议签署过程存在瑕疵,但未发现直接胁迫行为,最终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补偿金额调整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关于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及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且意思表示真实,员工应留存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员工接受不合理条件。本案因公司未充分说明解除依据导致补偿方案被调整,提醒劳动者注意证据保全,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