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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员工遭胁迫索要3.5万补偿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员工遭胁迫索要3.5万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专员。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某签署补偿协议。张某某表示签署协议时遭领导言语威胁,称若不同意将影响其职业发展,并暗示可能面临裁员。协议约定经济补偿约3.5万元,但张某某认为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且签署过程存在胁迫情形。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协议存在胁迫,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按约定支付补偿金,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部分聊天记录片段,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压力。公司反驳称证人证言不具证明力,且协议签署过程符合程序。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在协商时确实存在不当施压行为,但未直接证明存在非法胁迫。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不当协商行为,裁决公司除支付原协议约定补偿金外,另行支付法定标准1.5倍经济补偿差额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及第88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及违反自愿原则的法律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保存协商过程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解除协议非自愿签订;用人单位需确保协商过程合法合规,避免不当施压导致协议效力存疑。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