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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差额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差额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协商解除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2024年5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认为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且未提前30日通知,要求额外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应按N+1计算并赔偿未提前通知损失;公司认为已支付合理补偿且双方协商一致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劳动合同、协商记录及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供离职协议但无法证明补偿计算依据,员工出示了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据。仲裁员当庭核算法定补偿标准,认定公司未依法提前通知且补偿金额不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足经济补偿差额并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协商解除流程并准确计算补偿标准;员工需保留社保缴纳记录等关键证据;双方协商时建议书面明确补偿构成及计算方式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