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涉欺诈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涉欺诈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两年期间,公司以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中,公司存在伪造考核数据、威胁降薪等行为,导致张某某在压力下签署解除协议。2024年4月,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XX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协议无效;公司辩称解除程序合法,张某某应履行协议约定。双方就协商解除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公司伪造的绩效考核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离职谈话录音。公司仅提供解除协议文本,未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协商过程自愿。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刻意隐瞒事实、威胁性谈话等行为,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解除协议无效,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额外赔偿金1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第46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第85条: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