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协商解除后追讨补偿金被拒
案件标题:员工协商解除后追讨补偿金被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补偿返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存在拖欠工资情况。2024年9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基于经济压力签署协议并领取约3.5万元补偿金。离职后张某某发现公司尚有未结清的社保费用及加班工资,遂要求返还补偿金并补足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补偿金额未覆盖全部欠薪项目;公司称协商解除系双方自愿且补偿已包含全部应付金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协议文本及工资支付记录。公司提交的协议未明确补偿金计算方式,张某某则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存在到账延迟及金额 discrepancy。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协议条款存在重大漏洞,且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定补偿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补足社保费用及加班工资共计约1.2万元,并返还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协商解除程序,明确补偿构成;劳动者需核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标准,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保缴纳记录。若协商解除后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主张权利并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