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给额外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给额外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因公司业务调整,2024年5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仅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未履行此前口头约定的额外补偿。张某某通过同事证言及部分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曾承诺额外补偿,但公司主张协商解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应支付额外补偿,公司认为已按法律规定执行且无额外承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商解除书面协议,但其仅提供单方文件。张某某提交三位同事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公司负责人曾口头承诺额外补偿。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聊天记录时间戳及证人出庭陈述,认定存在事实上的额外补偿约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除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外,另行支付约3.5万元额外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解除补偿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书面证明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额外补偿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避免口头承诺补偿,协商解除需书面确认具体条款。员工注意保存协商过程证据,如无书面协议可结合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主张权利。本案中证人证言与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有效支持了额外补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