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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单方解除合同员工主张年终奖补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单方解除合同员工主张年终奖补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张某某在职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年终奖,公司却以'解除通知发放时未到发放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工作记录、奖金发放记录及公司内部会议纪要等证据,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及年终奖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足额支付;公司则称年终奖发放依据绩效考核,且解除通知发放时未到发放时间,且张某某未签收通知,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绩效考核制度及张某某未达标的具体证据。张某某提交的2022年12月会议纪要显示公司曾承诺'在职满一年即发放年终奖'。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及年终奖补。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2023年度年终奖补8000元,合计约4.3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奖金发放制度并公示,单方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程序。员工应注意留存考勤、工资单等证据,对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可主张双倍补偿。国企因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存在执行难点,建议通过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协调解决。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