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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协议无效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无效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经济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某月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后不再主张其他权益。张某某认为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且未明确计算方式,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未明确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且金额不足;公司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补偿已包含所有应付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及工资流水,公司出示协议但未提供计算依据。员工指出协议未约定工作年限及工资基数,公司辩称已通过补充说明确认金额。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议因补偿标准不明确导致条款无效,裁决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约5.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民法典》第144条、第148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未约定法定补偿项目则条款无效。企业应确保协议条款合法合规,员工需留存完整证据链以维护权益。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