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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离职索赔年终奖遭驳回

案件标题:普通员工离职索赔年终奖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因经济补偿与年终奖补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被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支付2023年度约3.5万元年终奖,张某某主张公司近三年均有发放年终奖记录,且未提前说明取消规则。公司辩称年终奖需通过年度考核确定,张某某因主动离职导致考核未完成。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发放系公司惯例且未明确取消规则,公司则以考核未通过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对年终奖发放条件及是否构成劳动报酬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张某某提交2021-2023年工资条、微信工作群年终奖发放通知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制度文件,未能出示具体考核结果。庭审中公司承认近三年年终奖发放存在差异但未说明具体规则变更时间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驳回年终奖补请求,认定奖金发放需以考核结果为前提且公司未明确约定发放条件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奖补规则并及时公示,员工需保留发放惯例证据。年终奖作为激励福利,其发放应结合考核制度和实际工作情况综合判断。企业需注意规章制度的完整性与溯及力问题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