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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协议员工申请撤销部分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协议员工申请撤销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协议撤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年限达8年。2024年3月,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后,张某某发现协议中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计算基数,遂于2024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补偿标准违法且未明确计算依据,要求撤销协议并重新计算补偿;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补偿已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重点审查协议签署过程及补偿计算方式。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证明实际工资高于协议约定基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公司则出示了协议签署记录及转账凭证,主张已按约定支付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协议补偿标准与法定标准存在差异,但未发现员工存在被欺诈或胁迫情形,裁定撤销协议中补偿金额部分,按法定标准重新核算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46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员工应核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用人单位应确保解除程序合法,避免因补偿标准争议引发协议撤销风险。证据完整性直接影响仲裁结果,建议妥善保留工资单、通知文件等关键材料。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