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无协议员工凭证人证言获赔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无协议员工凭证人证言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于2024年8月口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属协商一致解除无需补偿,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员工提供3名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协商过程存在诱导性谈话及未履行法定程序。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补偿,公司坚称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无需支付。核心争议为口头协商解除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及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庭审中公司承认曾提及补偿方案但否认属解除劳动合同范畴。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订书面协议及未履行解除通知义务的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但需履行法定程序。未签订书面协议导致补偿标准存疑,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条款,口头约定难以作为直接证据。建议企业规范解除流程,员工应留存协商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本案因证人证言与录音证据形成证据链,使员工部分诉求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