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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年终奖未发员工索赔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年终奖未发员工索赔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发放产生争议,案由涉及经济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标准。公司通常在每年12月发放年终奖,但张某某因2024年10月主动辞职,离职前公司仅发放了部分工资未结算年终奖。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往年惯例支付约5万元年终奖,公司则称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且其未达标。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应予支付,公司抗辩称年终奖系绩效奖金且考核未完成。核心争议在于年终奖发放条件是否已实际履行及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显示年终奖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及公司内部邮件(提及年终奖发放规则)。公司出示绩效考核制度,但无法证明张某某考核结果不符合发放条件。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考核未达标,且年终奖发放存在长期惯例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向张某某支付约5万元年终奖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年终奖作为工资构成部分应依法发放

分析启示:年终奖发放需以书面协议明确条件,未约定时应参照公司惯例及历史发放记录。用人单位应完善薪酬制度并保留考核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支付责任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