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欺诈协商解除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欺诈协商解除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经多次沟通,张某某被迫签订补偿协议。后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伪造绩效考核文件、隐瞒裁员真实原因等行为,主张协议签订存在欺诈情形。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伪造文件构成欺诈,要求按法定标准重算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补偿金额已充分考虑员工工龄和工资水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被篡改的绩效考核记录、内部邮件截图及同事证人证言。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欺诈指控,但强调协议已履行完毕。仲裁庭重点审查了协商过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撤销原补偿协议,按法定标准支持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法定要件,判定公司行为违法。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透明,员工应核查补偿计算依据。用人单位不得隐瞒真实原因或伪造证明材料,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协议无效,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