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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小商品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杭州消费者林女士在淘宝平台购买义乌商家销售的电动按摩仪,交易金额680元。收到商品后发现产品存在电路短路安全隐患,多次通过平台聊天窗口与义乌商家协商退货被拒。商家以'商品为异地发货'为由拒绝配合,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应由义乌法院管辖。林女士尝试向杭州市12315平台投诉,但因商家注册地在义乌,平台指引其需向义乌法院起诉。在起诉过程中,林女士发现无法获取商家实际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也无法核实商家主体资格。最终在消协调解下,商家同意承担退货运费并部分退款,但未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三倍赔偿。

审理过程

法院因无法确定被告实际经营地驳回起诉,消费者转而通过平台调解达成协议

判决结果

调解结案,商家退还50%货款并承担退货运费

涉及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应对异地商家信息真实性负责,推动平台完善异地纠纷处理机制

分类:维权流程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