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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杭州某美妆旗舰店盗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原告张某在淘宝平台杭州某美妆旗舰店购买某进口面霜,支付金额为899元。次日张某发现账户在异地被登录并发生交易,立即查看订单详情,发现支付成功但未收到商品且订单状态异常。张某报警后,警方确认其账户在凌晨被恶意盗刷,盗刷者伪造其个人信息完成支付。平台虽提供交易记录,但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损失扩大。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退款,平台亦未主动介入调查。张某主张商家及平台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审理过程

法院依据平台提供的交易日志及警方报案记录,确认支付行为为盗刷。平台被指未履行风险控制义务,商家未核实收货人信息。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899元,平台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与商家在用户身份验证及支付安全环节的连带责任义务,强化对支付系统漏洞的监管要求。

分类:支付争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