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杭州某美妆旗舰店退款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张某在淘宝平台购买杭州某美妆旗舰店的进口精华液,订单金额1280元。商品显示为虚拟商品(电子券),张某支付后平台提示‘订单已支付’,但未收到商品也未见订单状态更新。多次联系客服要求退款,商家以‘需人工审核’为由拖延处理,期间通过站内信发送虚假的‘退款进度截图’。6月15日,张某申请平台介入,发现订单实际未生成且支付记录显示‘交易成功’。平台调查后确认商家存在系统漏洞,导致支付成功但订单未录入。张某多次催促仍至7月初未到账,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案件涉及虚拟商品交付规则、平台责任认定及退款流程瑕疵,张某主张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要求退还全款并赔偿维权成本。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平台支付系统日志及商家客服沟通记录,确认商家未按约定处理退款申请。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于10日内退还张某1280元并承担平台手续费损失8元,平台未履行监管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对虚拟商品支付流程的监管义务,强化商家履约责任与退款时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