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诱导转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9月,消费者陈先生在快手直播中观看某美妆主播推广限量口红(价值899元),主播未展示商品资质,引导观众通过微信私聊转账下单,承诺‘平台不支持退款’。陈先生在未核实商家身份情况下转账,后发现商品为假货且无法联系主播。平台以‘非官方交易’为由拒绝介入,商家则声称‘已转款即视为合同成立’。陈先生提交转账记录及直播录像,证明主播存在诱导行为,且商家无营业执照。平台被认定未履行《电子商务法》第15条的经营者身份核验义务。

审理过程

法院调取直播录像及平台交易数据,确认主播未公示商家资质。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退还899元并赔偿200元精神损失费。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15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

案件意义

明确直播平台对第三方转账的监管义务,遏制诱导交易行为。

分类:支付争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