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诱导私下转账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消费者张先生通过微信私域购买某保健品,商家以‘平台支付有手续费’为由诱导其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支付1200元。交易完成后,商家失联,且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张先生向微信支付平台投诉,发现该商家未注册为微信商户,支付记录显示为‘个人转账’。平台以‘非平台交易不提供保障’为由拒绝退款。张先生随后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查明该商家实际为无资质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优惠’诱导消费者绕过平台支付。消费者主张商家构成欺诈并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聊天记录,确认商家存在诱导私下交易行为,平台未尽到监管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平台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支持消费者退款及维权成本赔偿。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
案件意义
界定平台对私域交易的监管边界,强化对诱导私下支付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