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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家电管辖权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王先生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德国进口的智能空气净化器,价格1280元。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存在传感器失灵问题,多次联系商家未获有效响应。平台客服建议通过海外诉讼解决,但王先生认为应适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向12315平台投诉时,系统显示商家注册地在德国,但实际发货地为杭州某物流仓库。消费者尝试通过商家注册地法院起诉,却被告知需同时提供实际经营地证据。期间平台多次更换客服人员,处理进度停滞。最终消费者选择向商品实际发货地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自行承担跨境证据公证费用。

审理过程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查后认定商家实际经营地在境内,受理案件并组织线上庭审。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退货请求,判令商家承担退货运费。

涉及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28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案件意义

明确跨境商品维权应以实际交易地为准,为类似案件提供管辖依据。

分类:维权流程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