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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美妆旗舰店盗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旗舰店购买价值1200元的进口精华液,使用绑定手机的支付宝付款。次日发现账户异常支出,检查订单时发现本人未下单且未收到商品。经核查,张某手机曾被他人拾取并获取支付密码,导致该订单被恶意下单。平台虽协助冻结交易记录,但未及时通知用户异常交易。张某报警后,警方确认其手机于3月5日15时至18时期间被他人冒用。平台以'用户主动支付'为由拒绝退款,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该案涉及跨区域支付安全与平台通知义务的界定,凸显电商平台在用户身份验证环节的漏洞

审理过程

法院调取平台交易日志及公安机关案情说明,认定平台未履行充分的身份核验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承担主要责任,支持用户全额退款并赔偿维权费用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在用户支付安全中的技术保障义务,推动平台完善二次验证机制

分类:支付争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