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品过敏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淘宝平台购买某品牌美白精华液(单价899元),商品描述中明确标注'通过国家药监局认证'。使用第3天出现严重皮肤过敏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李女士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以'已拆封不予退货'为由拒绝。5月15日李女士通过12315平台提交投诉,上传了商品详情页截图、支付凭证及医疗证明。截至6月20日仍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平台客服仅回复'正在处理中'。期间商家更换店主,原聊天记录消失,导致维权举证困难。
审理过程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因平台未及时提供交易数据,导致核查延迟。消费者多次补充材料但未获有效回应
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12315投诉超期未处理,判令商家7日内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凸显平台投诉处理机制滞后问题,推动监管部门优化电子取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