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杭美妆跨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苏州消费者李某在淘宝平台购买某深圳美妆店铺的进口香水,订单金额680元。收货后发现产品存在漏液问题,且包装无中文标签,遂通过平台私信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商家以‘已拆封’为由拒绝,后李某向12315投诉,但平台客服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需根据商家所在地管辖,而深圳市场监管局以‘商品实际使用地在苏州’为由推脱。李某遂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称平台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地为深圳。案件因管辖权争议多次延期,最终因无法确定审理地导致诉讼中止。期间商家多次修改客服话术,试图回避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多次组织管辖权审查,但因平台合同条款模糊且商家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未能明确管辖地。消费者多次补充证据,包括物流单据与商品照片。
判决结果
案件因管辖权争议未作出最终判决,消费者撤诉后通过平台协商成功退款。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
案件意义
凸显电商平台合同管辖条款的重要性,提醒消费者关注交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