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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美妆商品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王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某进口精华液(单价480元,共两瓶),收货后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变质现象。王某多次通过平台私信与商家沟通,商家以'已拆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处理。王某随后申请淘宝介入调解,平台客服仅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照片,但未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调查。商家在收到平台通知后,以'商品为海外直邮'为由拒绝退货,并伪造物流信息声称商品在运输途中已损坏。平台在调解过程中未启动第三方检测程序,仅以商家单方面陈述为依据作出'协商失败'的结论。王某在2023年6月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发现平台未履行《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的平台责任,认定平台在调解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承担全部退货责任,平台因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在消费纠纷中的审核与监督义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新路径。

分类:维权流程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