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范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范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省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方式虚报教育基建项目支出。其指示下属财务人员将4.8万元公款以虚假发票形式转入个人控制账户,用于支付其子留学费用。2022年省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财务异常,经关联分析锁定范某违规操作线索,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初审阶段因证据不足被判定无罪,但再审过程中调取到范某与施工方串通伪造资料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实其通过虚开发票手段骗取公款。范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导致某省教育项目资金损失4.8万元,严重损害国企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初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因再审程序中发现关键财务证据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范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财务纪律,教育系统资金监管需强化审计监督,防止虚报冒领侵蚀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