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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金融监管处级干部袁某贪污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袁某利用其担任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文件、虚增项目投资额度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320万元。涉案资金被其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及奢侈品,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该联社资金异常流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经审计确认袁某贪污事实。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金融系统廉洁性,引发群众对基层金融管理乱象的强烈反映。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袁某无罪,巡视巡察发现新证据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法院审理确认其贪污事实,最终依法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凸显巡视巡察在遏制微腐败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