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期间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徐某在担任某市属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处置价格等方式,侵吞国有改制资产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其先后将改制企业未公开的12项无形资产纳入个人名下,并通过关联企业账户转移赃款。2021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后续审计问题时发现徐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徐某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损失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审阶段认罪悔罪,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职工信访问题,影响改制进程。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在改革中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