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冯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冯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侵吞国有专项环保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与该单位其他三名公职人员共谋,将非法所得以绩效奖金名义私分。2022年5月,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该单位项目资金异常流动问题,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后发现冯某等人存在贪污行为,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冯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120万元,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剩余赃款。该案导致某市环保治理专项资金严重滞留,多个重点治理项目因资金缺口被迫中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15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八年,冯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冯某因贪污公款28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尤其在生态环保领域更应廉洁履职,维护公共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