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研究院副院长金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金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职务便利,在该单位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改制成本等方式,侵吞改制资产处置款共计15万元。其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购房,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白。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金某任职期间个人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金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该行为导致国有事业单位资产流失,严重破坏教育系统改制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认为原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定金某贪污数额巨大,虽有退赃情节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强化财务监管,防范职务犯罪对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