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于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信贷审批的职务便利,与下属工作人员共谋,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虚增贷款项目等方式,违规批准某省属国有银行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共计1200万元。所得资金以'绩效奖金'名义私分给局内15名工作人员,其中于某个人分得20万元。2022年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资产管理异常,经线索移交启动调查。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有银行坏账率升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0万元,严重损害金融监管体系公信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无罪。上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补充侦查锁定关键证据,最终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同案人员另行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再审判决彰显司法机关对金融领域国有资产保护的重视,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