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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原科长卢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管理科科长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通过虚增征地面积、伪造补偿协议等方式,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共计3.8万元。其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剩余资金通过虚开发票方式予以掩饰。2023年1月,某市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异常流向,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卢某在案件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损失3.8万元,造成某安置区项目推进迟滞,影响群众安置进度。案发后,卢某所在单位已启动内部整改程序,对征地补偿流程进行规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依审计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充分辩论。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土地征收领域工作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虚报冒领等职务犯罪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