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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潘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潘某自2018年起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虚增企业纳税额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其与下属干部共谋,将赃款以绩效奖金名义私分给单位职工及特定关系人,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账目异常,经核查潘某等人存在违规操作行为,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单位日常开支。该案导致国家损失17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形象,引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潘某犯贪污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潘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私分国有资产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