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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国企处级干部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某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便利条件,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处置价格等方式,侵吞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国有资产收益。其在未上报审批的情况下,将本应上交国库的2.3万元改制补偿款转入个人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月,某省审计厅在开展国企改制专项审计时发现该企业账目异常,经线索移交某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调查,最终锁定宋某的犯罪事实。宋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供述了隐瞒资产处置过程的全部作案手段。该行为造成国有企业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工作秩序,引发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组织证据质证,查明宋某贪污事实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基层工作人员必须规范履职,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