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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丁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业务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材料、虚增招标服务费的方式,侵吞某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费用共计320万元。丁某与私营招标公司负责人李某共谋,将虚报的30万元服务费及截留的290万元保证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及偿还高利贷。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丁某犯罪事实。案发后丁某主动退赃28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单位办公支出。该案因原审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审计鉴定,最终认定其侵吞的320万元系非法所得。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2023年5月,上级检察机关指令再审,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3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招投标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资金,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