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科员朱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朱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审核采购合同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侵吞某县教育局采购教学设备专项经费共计12.5万元。其将赃款存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并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2年4月,群众举报其异常消费行为,引发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审计发现朱某多次篡改采购合同金额,原审法院于2023年1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发现朱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6万元,但剩余6.5万元仍无法追回。朱某在庭审中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系'工作疏忽'而非故意侵吞。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历经补充侦查、法院一审及再审程序,最终完成司法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朱某贪污公款12.5万元,鉴于其退赃6万元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基层工作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职务犯罪对财政资金安全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