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投资集团原董事长蒋某贪污再审案
案件事实
蒋某自2018年起利用担任某省交通投资集团董事长职务便利,在审批高速公路扩建项目中通过虚增工程量、伪造合同等方式侵吞公款。其通过操控招投标流程,使关联企业以虚高报价中标,再以'项目管理费'名义套取资金,累计贪污15万元。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任职期间多个工程项目资金流向异常,遂启动调查程序。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后经调取银行流水及工程档案,确认其将赃款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挥霍。案件经初审、上诉至再审程序,最终认定其构成贪污罪。蒋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赃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导致某省交通工程出现重大损失,项目成本增加30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八年,蒋某提起上诉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并最终由上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结合蒋某贪污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赃的加重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高层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