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组长朱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朱某利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便利,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通过伪造改制员工名单、虚增安置费用等方式,骗取改制补偿资金共计4.8万元。其将资金用于个人购房及家庭日常开支。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相关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朱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案件涉及某省国资委下属3家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造成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部分职工合法权益受损。朱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但在原审判决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案件经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由某省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朱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职务廉洁性,强化巡视巡察监督实效,完善改制资金审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