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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陈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生态修复项目、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侵吞国有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其将款项转入亲属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账户,用于个人购房及高档消费。2023年12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任职单位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陈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多个重点环保项目停滞,导致区域环境治理滞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陈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单位应急支出,未主动退赃金额达12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12月监察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6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案件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判决结果

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未退赃部分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环保系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公共资源,强化了对厅级干部的监督制约。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