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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原基建处处长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侵吞学校改扩建项目专项拨款。其伙同3名下属将5万元至20万元国有资产私分,其中徐某个人分得8万元,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款项通过虚构员工福利发放至亲属账户。2023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教育系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委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徐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涉案行为导致12所中小学基建资金流失,直接造成教育设施采购延误,引发群众对政府教育投入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教育系统人员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教育资金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