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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成员张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县国企改制工作小组组长职务便利,在该县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处置价格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价值共计3.8万元。张某将非法占有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1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产账目异常,启动调查程序。张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资金具体流向作出虚假说明。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改制工作停滞,影响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引发群众信访投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审计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涉案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款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应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范权力寻租风险。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